一、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擬聘用外籍工作人員,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登記管理機關制定的表格和《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并提交《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有效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核實身份且同意后,將有關材料轉送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后,在《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上加蓋印章。在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基金會登記專用章”。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登記的基金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確定加蓋的印章。
三、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向省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辦理就業許可的申請,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和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進行核準,對符合條件者,發放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四、擬入境的外籍工作人員憑就業許可證書和被授權單位的簽證通知函(電)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署辦理職業簽證。
五、免簽或者持非職業簽證入境的外籍人員如需在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工作的,應當按照本通知第四條有關規定出境赴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署重新辦理職業簽證。
六、持外交護照的外籍人員如需在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工作,應當改持普通護照,并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辦理就業及居留手續。
七、外籍工作人員入境后憑就業許可證書、職業簽證等證明材料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就業證。
八、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中的外籍負責人(首席代表)可以免辦就業許可,憑民政部批準文件(加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基金會登記專用章”)和被授權單位的簽證通知函(電)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署辦理職業簽證,入境后憑職業簽證、民政部批準文件(加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基金會登記專用章”)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勞動保障部門直接申請辦理就業證。
九、取得就業證的外籍工作人員,入境后30日內憑職業簽證、就業證、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公函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許可,并依法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十、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工作的,參照本通知規定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辦理相關就業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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