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勤儉節約方針,加強和規范本會的財務管理工作,依據國家和上級財務管理部門的有關法規和要求,結合我社團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與原則
第二條 本會的財務工作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實行理事長負責制,并委托秘書長具體分管,財務部門履行日常管理和監督職能。
第三條 本會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按照民間非盈利組織社團規定設計會計制度;堅持勤儉辦會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關系。
第三章 財務管理一般規定
第四條 財務部門的主要任務是:編制本會預、決算報告,并對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控制和管理,及時準確地反映本會的財務狀況;加強經濟核算,努力增收節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本會的經濟活動進行財務監督;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實施和維護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選擇和運用恰當的會計政策、做出合理的會計估計。
第五條 每年2月底以前,由財務部門編制出上年度的財務決算報告,經秘書長審核報會長后,向常務理事會進行匯報,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六條 為強化對本會財務活動的監控,財務部門可隨時向秘書長報送財務執行情況的分析報告和收支報表。
第七條 財務部門需每年進行一次財務審計,審計工作一般由本會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費用列入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成本。審計結果應符合《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的相關內容。
第八條 財務部門應按照財政部頒布的《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第四章 現金和支票管理
第九條 本會各經費賬戶的現金與支票僅限本會人員因公使用,一律不外借,更不得供私人使用。
第十條 現金的使用范圍為:
1. 1000元以下的零星辦公支出;
2. 在國內向不能轉賬的集體單位或個人購買物資或支付報酬;
3. 不能以轉賬支付的小額差旅費;
4. 工資和福利支出;
5. 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現金由出納人員管理。出納人員應根據國家現金管理規定,按核定的庫存限額留存現金,超出部分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得以“白條”抵充庫存。
財務負責人可以要求出納隨時盤查庫存余額,以掌握現金使用和庫存情況。
第十二條 每月記賬完畢,會計與出納需核對現金余額表,以保證賬實相符。
第十三條 嚴格支票管理。支票與銀行印鑒應分別保管,出納掌握空白支票和財務專用章,會計人員掌握法人名章。使用支票時,應先由會計審核制單后交出納,出納根據會計的制單填寫支票,然后由會計蓋章核發支票。一般不得簽發空白支票,確需使用空白支票時,應報秘書長批準。使用支票時,財務人員要詳細登記支票號碼及限額。支票使用人原則上應在領用支票的同時向財務提供收款單位開具的合法發票;如無法先行取得發票則必需在款項支付完成一個月內及時將發票送交財務,否則將按個人借款處理。
第十四條 除上述第十條規定的只能以現金支付的小額費用外,無特殊情況1000元以上的費用支出需以轉賬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每月末會計與出納核對銀行存款余額,若與銀行對賬單不符需及時查明原因;如有未達賬項出納應制作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第十六條 如有作廢支票,出納應保存廢票和票根,單獨裝訂或交由會計與財務憑證一同裝訂入冊。
第五章 借款與報銷
第十七條 借用支票或現金應填寫借款單。經辦人要按照借款單的規定項目,逐項填寫清楚,注明單位、用途、金額,經部門領導審核并簽字,交秘書長批準后,財務方可辦理。借用現金5000元以上的,經辦人應提前一天通知財務備款。
第十八條 借款人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借用支票者應在使用支票后1周內,出差借款在返回后1周內持有關原始憑證,辦理報銷手續。因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報銷的,應向財務申明理由,無故超過規定時間拖延報銷者,財務將不予辦理其他借款及報銷事項,直至借款銷賬為止。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單據或丟失的,應由當事人(必須為本會正式職工)寫出說明,證明人出具書面證明(或取得對方單位留存底聯復印件后),并經處室負責人簽字,報秘書長審批后方可報銷。
第十九條 辦理報銷手續時,經辦人必須逐項如實填寫支出單據,并附上經辦人簽字的有效原始憑證,購買實物的還需由辦公用品保管人員驗收簽字,然后送財務負責人審核,最后經秘書長審批,會計據此制單證后交出納付款。未經審核及領導未批準的單據出納不得報銷付款,也不能在付款后自行制作記賬憑證。
財務人員對于不符合財務規定和審批手續,以及填寫不清、不全的報銷單據有權要求報銷人重新辦理,否則不予報銷。每張報銷支出單或記賬憑證均應有關經辦人員的簽字或蓋章,以示負責。
第二十條 財務人員應切實履行審核職責,凡涉及部門公務支出的,應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再由秘書長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六章 對財務人員要求
第二十一條 本會財務人員在常務理事會和秘書長、辦公室指導下開展工作。財務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基金會管理條例》等規定,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不循私情,全心全意為本會的業務工作和全體職工服務。
第二十二條 財務人員對本會一次性超過5萬元的行政支出,應及時向秘書長請示,經批準確認后方可支出。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職工工資、福利、獎金,由本會秘書長、辦公室根據有關文件規定批示下達通知,財務部門據此辦理發放工作。
第二十四條 年度業務活動及公益性捐贈支出由基金會秘書長辦公會進行決議,確定后交由財務審核并按計劃支付。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常務理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財務部負責解釋說明。
|